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装置是船舶重要的防污染关键设备,对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有着重要的作用,它污水中耐热大肠杆菌群、悬浮固体量和生化需氧量等指标的装置。今天,小编就带各位一起了解下船用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装置。
(1) 《经 1978 年议定书修正的 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2) IMO MEPC.227(64)决议“2012 年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排出物标准和性能测试实施指南”;
(3) IMO MEPC.107(49)决议“修订的船舶机器处所舱底水防污染设备指南和技术条件”附件第3部分“防污染设备型式认可环境试验技术条件”。
(1)2009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400总吨以上的新船或者400总吨以下载运15人以上的新船。
(2)2014年1月1日起400总吨以上的现有船舶或者400总吨以下载运15人以上的现有船舶。
(3)对于2012年1月1日或之后安装上船的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装置需要满足MEPC159(55)决议的要求。
(1)2003年9月27日起400总吨以上的新船或者400总吨以下载运15人以上的新船(新船:指2003年9月27日或以后签订建造合同的船舶,或无建造合同但在2003年9月27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或在2003年9月27日后经过3年或3年以上交船的船舶)
(2)对于400总吨及以上和小于400总吨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以上的现有船舶( 非新船),从2008年9月27日开始实行有关设备、排放及证书要求(但对于1983年10月2日之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现有船舶,尽可能满足本附则要求配备排放生活垃圾污水的设备)
1.生物处理法: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装置使用生物处理法对生活垃圾污水做处理,整套装置主要由曝气室、沉淀室、消毒室、曝气风机和排出泵等组成。其工作原理是:(1)生活垃圾污水首先进入曝气室,空气由曝气风机供入污水中,借以使空气产生强烈搅动,从而使生活垃圾污水与活性污泥充分混合,同时保证好气微生物所需的氧气。(2)经曝气后污水中的有机物就会被活性污泥分解而转化为CO2、 H2O等无机物, 同时生成新的微生物。(3)此后,活性污泥随污水进入沉淀室,沉淀于底部,其中一部分在空气吹搅下由回流管返回曝气室,以补偿活性污泥的流失,而多余部分则定期排放。在沉淀室的上部还有浮渣盘,用以收集浮渣并借助空气由另一路回流管将浮渣送往曝气室。(4)在沉淀室内,澄清的水从溢流管经加药室流入消毒室杀菌,或者采用紫外线)然后由高低位浮子开关控制的排出泵自动排出舷外。
特点:该处理法使用较为普遍,可以大量处理生活垃圾污水,净化效果好,处理相对经济,不影响船舶的营运,对港口条件无要求,但是设备复杂,维护保养要求比较高,需要连续或间断向曝气室吹入空气,否则微生物就会死亡,其次占用空间也比较大。
2.理化处理法:先将生活垃圾污水进行机械分离,污水粉碎后加入消毒剂,污水消毒后经分离处理为液体和固体物质分开,液体达到排放标准后排放或循环利用,而泥渣、污泥等固态废料则送到焚烧炉焚烧或定期排走。其流程为(1)污水由收集系统进入处理罐中,经粉碎泵粉碎后与加入的消毒剂混合做消毒处理。(2)经粉碎消毒处理后的污水通过滤网由污水泵抽入沉积罐,清洗泵不停地对滤网注水清洗以防止堵塞。(3)污水进入沉积罐中,经多级沉积使污水中的固体沉积在各级沉积罐下部,经污泥泵抽回处理罐中再次处理,澄清后污水排出。
特点:该方法应用相对较少,其优势是体积小,使用灵活,且工作过程全自动,但其药剂使用剂量大、能耗大、经营成本高,总体应用较少。
(1)船舶横倾±15º、横摇±22.5º、纵倾±5º、纵摇±7.5º情况下;
(4)在该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装置在与其正常运行位置任何平面的倾斜角达22.5º情况下。
配套于挂五星旗船舶的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装置,设计水力负荷应不小于 70升/人.天、有机负荷应不小于 35gBOD/人.天。
环境温度及排入物的温度由该装置制造商确定,可以借鉴 USCG 引用的美国联邦法规33CFR159.119条:环境和温度为5℃时,排入物温度为2℃~32℃;环境和温度为 50℃时,排入物温度为 2℃~32℃。
对于 IMO MEPC.227(64)决议第 1.2.2 条所述船舶(即于 2016 年 1 月 1日或以后在下列船舶上安装的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装置:所有区域的船舶(客船除外)和 MARPOL 附则 IV 特殊区域外的客船),其在进行申请主管机关签发型式认可
(1) 耐热大肠杆菌群:采用薄膜滤器、多管发酵或等效分析程序测定的耐热大肠杆菌群计数的几何平均数不允许超出 100 耐热大肠杆菌/100ml;
① 当装置在陆上型式试验时,在试验期间采集的排出物试样,其悬浮固体总量不允许超出 35 Qi/Qe mg/l;
② 当装置在船上型式试验时,可对试验期间的排出物取样中的悬浮固体总含量的最大值做调整,并应计及冲洗水中的悬浮固体总量。主管机关在允许对最大 TSS 作此调整时,应确保在整个试验期间对冲洗水进行充分的 TSS 试验检测,以得出一个精确的几何平均数,并以此作为调整值(定为 x)。无论如何,许用最大 TSS 不允许超出(35+x) Qi/Qe mg/l;
(3) 无硝化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主管机关应确保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装置的设计应能减少可溶及不可溶有机物,以满足以下要求,即在试验期间排出物取样的 5 天无硝化生化需氧量(无硝化 BOD5)的几何平均值不超过 25Qi/Qe mg/L,化学需氧量 (COD) 不超过 125Qi/Qe mg/L。无硝化 BOD5 试验标准为 ISO 5815-1:2003,COD 试验标准为 ISO15705:2002,或采用其他国际认可的等效试验标准;
(4) 零值或未测得值:对耐热大肠杆菌,为能计算几何平均值,零值应以 1个耐热大肠杆菌/100 ml 取代。对悬浮固体总量、无硝化生化需氧量及化学需氧量,为了能计算几何平均值,低于探测下限的值应以探测下限值的 1/2 取代;
(5) PH 值:在试验期间采集的排出物试样,其 PH 值应介于 6 和 8.5 之间;
(6) 残余氯:如用含氯类化学品作为消毒剂,在试验期间采集的排出物试样,残余氯含量应低于 0.5mg/l。
(7) 对于 IMO MEPC.227(64)决议第 1.2.3 条所述船舶(即对于在 MARPOL附则 IV 特殊区域内营运、拟将经处理的生活垃圾污水排出物排放入海的新客船,在2016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安装上船的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装置;和对于在 MARPOL 附则IV 特殊区域内营运、拟将经处理的生活垃圾污水排出物排放入海的现有客船,在 2018年 1 月 1 日或以后安装上船的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装置),其在进行申请主管机关签发型式认可证书的试验时,除了满足上述要求以外,排出物还应满足下列标准:
氮、磷去除标准:试验期间的排出物取样中的氮、磷总含量的几何平均数不得超过:
(2) 污水箱体应设有通向大气的透气管接口,对于可能会产生爆炸性气体的污水处理装置,其透气管末端应设火星熄灭装置;
(3) 污水箱体应设有应急溢流孔,一般设置在消毒室,且高度应高于高位报警液面;
(6) 处理水的排放:电气控制的设计应满足紫外线消毒器、臭氧发生器、电解槽等主要处理设备发生失电故障等异常工作时发出声光报警,并建议在“使用说明书”中明确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装置使用的外排水压头参数,以便在船舶设计时考虑外排水管路考虑。
决议“修订的船舶机器处所舱底水防污染设备指南和技术条件”附件第 3 部分“防污染设备型式认可环境试验技术条件”的要求,以及本社《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4 篇第 2 章、第 3 章要求。对于 PLC 控制器等电气控制设备,还应满足本社《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7 篇第 2 章第 6 节等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