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关于贯彻落实“9+N”小场所消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实施细则》已经第 72 次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小场所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江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江西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9+N”小场所消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的实施建议》等法律和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小场所消防安全监管坚持“党政领导、消安委牵头、公安派出所靠前、场所主体责任、行业监督管理责任、乡镇(街道)属地责任”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县级政府应加强小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组织相关行业领域管理部门开展小场所消防安全联合检查,定期调度通报相关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涉及小场所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小场所依法挂牌督办,将区域性隐患整改纳入城市更新、乡村振兴等项目并督促实施。乡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加强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细化网格员消防安全职责,常态化开展小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并按已赋予的消防行政处罚权限进行查处;推动应急管理站和消防所等场所“应消合一”,整合为应急消防管理站,统筹用好应急消防管理站、公安派出所、综合执法队、市场监管分局等基层力量,开展专项整治。各级消防安全议事协调机构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加强小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
(一)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依法依规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小场所,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相关批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二)依法指导、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加强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结合业务工作对本行业领域小场所消防安全开展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县级行业领域管理部门对管理职责内的小场所每年至少组织1 次消防安全检查。
(三)建立消防专家人才库,积极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专家辅助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四)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村(社区)网格员应当及时督促报告,乡镇(街道)应急消防管理站、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法责令整改;对难以整改的,报送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组织相关力量联合督促整改;对乡镇政府(街道办)难以整改的,报送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消防、住建等部门,共同督促整改。
(五)针对开展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依法应由有关部门查处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六)持续加强小场所业主及从业人员消防安全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训,确保员工掌握“一懂三会”,即懂火灾危害、会报警、会灭火、会逃生等基本技能,提升员工“小火会用灭火器、大火会用消火栓”应急处置能力。
(七)结合工作实际,预约联系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到场,分批组织小场所业主及从业人员,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实操实训工作。
(八)加快科学技术创新与应用,在本行业领域积极推广智能独立式感烟探测报警器、“一键报警”和简易喷淋系统等物防技防措施,提升单位场所火灾预警能力,缩短火灾响应时间和延缓火势蔓延,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火灾亡人。
(九)按照“ 三管三必须”要求,将消防安全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以及执行法规标准等方面加强行业领域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指导小场所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自查自改隐患问题,分类推动小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一)对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小场所,严格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等要求,办理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
(二)对小场所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进行严格审批,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三)将小场所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范围,开展消防监督抽查,根据火灾形势加大小场所抽查力度,提升精准抽查水平。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相关的单位场所或者个人立即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隐患,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依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根据自身的需求提供业务培训指导和技术支持。
(四)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立即处理群众举报投诉的小场所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和违法行为。
(一)对小场所中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有必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依法依规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四)依法立即处理群众举报投诉的小场所未依法办理消防审验(备案)手续的违法行为。
(一)主要负责小仓储物流场所中的危险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仓库和工贸仓储业中的涉氨冷库,依职责负责小生产加工公司中有关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情况。
(二)乡镇(街道)应急消防管理站对附件中小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按职责在赋权范围内依法依规查处小场所消防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三)在接收群众关于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后,应及时移送至消防、住建、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一)公安派出所对纳入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的小场所,每年至少开展 1 次消防监督检查。
(二)对小场所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进行严格审批,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三)公安派出所依法依规对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小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四)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立即处理群众举报投诉的小场所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和违法行为。
(五)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按省级公安机关研究确定的范围执行。
(一)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小场所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进行严格审批,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二)联合消防部门对小学校(幼儿园)、小培训机构落实小场所消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常态化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一)指导县级民政部门对小场所备案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进行严格备案,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二)联合消防部门对小民政服务机构落实小场所消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常态化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一)对小场所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进行严格审批,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二)对小汽修店(厂)、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落实小场所消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常态化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依据《江西省安委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新业态新风险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赣安〔2023〕12 号)和《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安〔2024〕11 号)职责要求,对星级乡村民宿落实小场所消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常态化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加强商贸行业消防安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小商店、小餐饮、小旅馆、小美容洗浴、小照相馆等场所以及商贸服务业和旧货、成品油等流通行业所属的小仓储物流场所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一)对小场所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进行严格审批,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二)指导全市等级民宿依据《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规划区分》(GB/T41648-2022)提升民宿安全基础和品质,对小网吧、小歌舞娱乐场所、小文化娱乐经营场所、小网络表演直播场所、 A 级旅游景区小室内冰雪活动场所、A 级旅游景区小文创工作室等,落实小场所消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常态化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一)对小场所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进行严格审批,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二)对小医院(诊所)、小托儿所(托育机构)落实小场所消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常态化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指导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协调组织市场监管、住建和消防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督促小母婴护理中心(月子中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一)对小场所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进行严格审批,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二)对小公共体育场馆、涉及体育项目审批的小室内冰雪活动场所、小健身场所落实小场所消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常态化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一)对小场所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进行严格审批,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二)对小宗教活动场所落实小场所消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常态化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一)对小场所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进行严格审批,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二)对邮政快递公司、末端网点、快件分拨中心中的小仓储物流场所落实小场所消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常态化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一)对小场所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进行严格审批,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二)对小金融服务场所落实小场所消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常态化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一)对小场所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进行严格审批,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二)对小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小家政服务机构落实小场所消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常态化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一)对小场所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进行严格审批,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二)对小电瓶车经营维修场所、小蔬菜水果批发零售场所、小药店落实小场所消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常态化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市安防委要将小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县(市、区)综合考核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评分指标,严格考评问效。
第二十三条市消安委要建立健全小场所综合协调、分析研判、审核审定、教育培训、巡查考核、应急响应、事故调查等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推进各行业(领域)小场所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四条行业领域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信息共享、宣传教育等工作制度,将掌握的本行业小场所消防安全有关情况及时共享给相关业务监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履行小场所属地消防安全监管责任,统筹监管力量,要加强与行业领域管理部门、业务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切实做好辖区内小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